問題:目前部分典當公司普遍面臨著設定抵押的財產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先行查封的情況。盡管依據《擔保法解釋》第55條的規定“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但在抵押人(借款人)對外負債較多的情況下,抵押物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多輪查封,雖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對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不會造成實質不利影響,但會使抵押權人喪失對抵押物的優先處置權,增加抵押物的處置時間及成本,最終影響到抵押權的順利實現。如果借款人(抵押人)涉嫌刑事犯罪,根據“先刑事后民事”的司法實踐,則基層行實現抵押權的難度更大、耗時更長。